新《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 “中国式用工”无处遁逃
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走向公众视野。而本次修订在原法基础上再次重申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此次修订法还剑指劳务派遣乱象,从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劳务派遣范围等多方面着手,加大监管力度。然而“同工同酬”这一规定短时间内能否实现,却并不乐观。究其原因,立法的严密性缺乏不容忽视。
劳务派遣本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究竟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却没有明确的说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但是近年来,用工单位长期、滥用劳务派遣工,对劳务派遣人员不予实施不同工同酬等问题日益突出,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到2012年,全国劳务派遣员工有2000多万,个别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一半以上,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泛滥。
今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看似给了劳务派遣“临时工”一线曙光,然而众多劳务派遣工的第一反应却是:自己与所在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真的能实现吗?有些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十几年的老员工至今仍因身份问题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巨大,地位低下。在残酷的现实面前,这一发问不无道理。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本来就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管理成本并避免纠纷的一种“捷径”。最核心的目的就是降低用工成本,而这一法规的出台对这些单位无疑造成了很大冲击。有句老话叫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项立法虽本意是维护广大“临时工”的权益,但却缺乏严密性,给了很多单位钻法律漏洞的可乘之机。此时,定有很多单位在处心积虑怎样规避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这一规定。或许会将单位内部同工种全部消除,并在该工种加入一些新的工种内容,做到无参考对象,这样同工同酬便失去了参考标准,就能合理规避。这样的做法,完全可以被解释为说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的高效,我们需要不断地进行组织结构优化和变革,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才能成为引领该行业发展的榜样,这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此外,还可以改变薪酬模式,对原正式职工进行薪酬外的补贴,这同样可以规避,甚至辞退劳务派遣工、将劳务派遣工转外包等方式,都有可能用来规避这一法规。而劳务派遣工面临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不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还会面临被辞退的危险,或继续忍气吞声接受与用工单位不平等的“默契”,这就形成了难以突破的“中国式用工”。
只有将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细化“同工同酬”的相关概念和条款,并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规避方式作出“预判”,“见招拆招”制定相关规避行为的处罚措施才能真正使劳务派遣工的“春天”到来,才能够让“中国式用工”无处遁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