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派遣工将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金智新闻|2013-07-01| 次阅读

今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也是《劳动合同法》颁布5年来的首次修改。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此外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据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