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新《劳动法》:同工同酬不是“大锅饭”
“同工同酬”字面意思是同样工作同等报酬,而随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同工同酬”更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对此,豪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晓东、律师刘瑞应邀做客本报新闻热线为读者详细解读新《劳动合同法》,不过从法律的角度他们认为“同工同酬”不等于同一岗位拿一样报酬。
同工同酬不是“大锅饭”
很多咨询者均认为“同工同酬”就是同一岗位拿一样的报酬。对此豪仁律师事务所杨晓东律师解答认为,同工同酬其实并不是一个全新概念,早在1995年《劳动法》颁布的时候就有这样一个概念,这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规范的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而且这种规范也不是大家理解意义上的“大锅饭”,要实现同工同酬也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前提要做到四个相同: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杨律师表示,条件是要有相同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质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制度是处于相同的工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如公务员工资体制机制、事业人员绩效工资体制机制、企业自主分配体制机制。通俗来说,如果两个人要进行“同工同酬”的比较,首先必须是在同一工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下。比如说,两个人都是公务员,或两个人都是事业单位人员。在这样的大框架下,给两人执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考核评价体系都是一样的。两人还需要在同一工作岗位,同样的工作时间,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得到了劳动质量也是一样。满足了这所有的条件,就可以进行是否“同工同酬”的比较。
劳务派遣不能成为低成本用工借口
新《劳动合同法》另外一大亮点就是规范劳务派遣。对此杨晓东律师解释,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一般”不代表“必须”,只是一种倡导,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而究竟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也缺少清晰的说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更重要的是,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而从根本上遏制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况。
热线实录
问:我们单位底薪很低,我们的工资主要靠业绩提成实现,所以导致同一岗位大家的收入却不一致,这是否属于同工不同酬?
答: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的“同工同酬”更强调分配过程的平等,而并不是劳动者在同一岗位就拿同一个标准的工资。
问:我是一名派遣工,我看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性岗位工作一般不超过半年。可是我签订的合同是三年,我害怕时间还不到用人单位会解雇我。
答:劳动者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需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不受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要求的限制。劳动者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公布后,即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前期间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须符合新法关于适用范围、用工比例等的要求。劳动者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执行新法的规定。所以看你是什么时候签订的合同,如果是在新《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前签订的不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