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5 号)

金智新闻|2012-09-16| 次阅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津劳局〔2006〕116号),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2012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2012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及我市城乡统筹医保模式特色,适当扩大品种范围,适度提高用药水平。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三、《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甲、乙类。甲类药品使用时参保人员不需要先行负担部分费用;乙类药品使用时需要先行负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增付标准参照《药品目录异名库》执行)。

  四、《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实行异名对应管理。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中未包含部分复合药。根据有关规定,凡由我市2012年版《药品目录》内两种西药组成的复合药(包含100ml以上含药大输液),如果其在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同质量层次)平均中标价格之和的,视为《药品目录》内品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并参照其所组成药品,规定适当的适应症限制。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过渡。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引导医师为参保人员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严格控制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六、列入本市《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厂家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该药品将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予以删除。

  七、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的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医院制剂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药品目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凡例(略)

  2.2012年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略)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改委

  市卫生局 市药监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