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五大措施破解劳动仲裁难题

金智新闻|2012-09-16| 次阅读

记者近日在相关部门获悉,2012年1月1日起,《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实施。《规定》在加强协商、分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和解与调解协议书效力、加大劳动关系三方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中,调解方式主要有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构调解、人民法院调解三种类型,其中调解组织调解处于整个调解体系的最前端,是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首道防线和重要阵地,主要依靠企业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区域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起步较早。市劳动仲裁院自2009年成立以来,针对我市企业总体数量大、涵盖行业广、涉及职工多、争议情况复杂等特点,积极贯彻“先调后裁、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妥善处理争议的切入点,摆在了整个处理工作的突出位置,制订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机制,先后以文件规范、调解前置、企业示范、强化指导、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基层调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一系列推动和促进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两年来,我市已逐步建立起了多元、立体的劳动争议“大调解”的工作新格局:全市大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功能有效率达到了85%以上;中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覆盖率已达70%;区域性调解组织建立率达到90%,行业性调解组织初步确定,现有163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加载了劳动争议调解功能,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由以往的63%一路上升至82%,其中2011年5月份则达到了100%,创造了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零裁决”的历史最高纪录,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提出了五项明确要求,首先建立了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同时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次着力解决了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以及和解协议效力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规定》明确了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第四,推动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第五,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规定》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这样可以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和诉累;充分发挥了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规定》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