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9月,小刘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签了5 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工资待遇不错,就是业务较繁忙,常需加班加点。2013年初,小刘结婚,同年生了孩子。休完产假后,小刘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又想多陪宝宝几天,于是向公司书面申请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公司拒绝了小刘的请求,理由是:小刘年初休了婚假,之后又休了产假,因此,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小刘觉得公司不近人情,侵犯了自己休假的权利,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法律赋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法定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建议用人单位充分考虑和尊重职工的意愿,依法制定和实施年休假制度,化被动为主动,科学合理地对职工的年休假进行统筹管理,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中,小刘大学毕业后就到电子商务公司上班,其已连续工作满1年后。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小刘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对于这点,双方都没有异议。本案的焦点是:当职工存在其他假期时,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分为两种规定。

一种是存在其他假期时,职工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八条又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另一种是存在其他假期时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可见,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休假与带薪年休假属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不同的休息休假权,这些假期之间并不矛盾,也不能相互抵消。

因此,尽管小刘休了婚假和产假,只要不存在上文介绍的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公司应当安排其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如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小刘年休假的,应征得小刘本人同意。如公司经小刘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小刘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小刘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文章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