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下午3点部门例会,讨论下一季度业绩考核标准和战略发展方向”,“下周二出差前往苏州,约见晨星集团张总,介绍公司新产品”,今年刚满40岁的王建在工作簿上写满了未来几周的工作计划,这已是王建从事营销岗位第3个年头,而他也进入了职场生涯的”瓶颈期”。虽然“同甘苦,共命运”一直是他心中所秉承的信念,但最近有几家猎头公司的猎头顾问口才提出的机会和条件太诱人,他的确有点儿动摇。
为了满足儿子看海的小小愿望,王建向人事部申请了年休假,王建满心欢喜的期待年休假,但是王建在本单位工作刚满3年,但之前任职的工作年限已达到11年,人事部门告知其年休假只有5天,王建非常疑惑。不是应该10天吗?为什么是5天?王建有些头晕。
让我们来看看关键词“累计工作年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佣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期间,视为工作期间。
具体的年限计算标准,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理》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王建的工作年限应当根据采取累计计算的方式。具体的累计工作年限,HR可以根据档案记载以及前工作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加以确定。如果王建中间的劳动关系一直连续的情况下,年休假应该为10天。
深思熟虑之后,王建最终跳槽到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轻松灵活的工作氛围让他重新找回了那个曾经迷茫的自己。数月后,王建再次向HR申请年休假。那么问题又出现在HR的面前——他还有年休假吗?
实务操作中,我们常常遇到新员工入职半年,就开始申请年休假的问题,但是之前员工已经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那么年休假该不该休?如果该休,该怎么休呢?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规定所述折算方法具体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本案例中的HR可以按照上述的公式折算王建剩余的年休假天数,如王建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为200天/365天,再乘以王建工作年限该享受的年休假数10天,将结果取整数,则王建的年休假为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