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 劳务派遣将更有保障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7月颁布以来第一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设定了劳务派遣许可制度;二是更加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性”的规定;三是有关过渡期限的规定,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也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要求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亮点一:经营劳务派遣注册资本大幅提高至200万元
此次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的门槛,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等也提出了要求。另外,还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点评: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到200万元,意味着一批小型、不合规的劳务派遣公司很可能就被淘汰掉了。事实上,现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也是在小企业相对来说发生的多一些,大的劳务派遣企业发生不规范行为的概率,相对来说会小一些。
亮点二: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