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转型成新劳动法焦点 评:劳动者应积极维权

金智新闻|2013-06-26| 次阅读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开始将正式实施,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7月颁布以来第一次修改。修正内容将聚焦在劳务派遣上,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劳务派遣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灵活性,受到众多用工单位青睐。但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留有空白,使得这一方式存在滥用现象,造成派遣工稳定性差、受歧视、参加工会难等等问题。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分配制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同工同酬”。但“同工不同酬”在相同劳动条件下,从事着相同的劳动,却又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待遇相差甚远,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基本分配制度的本义,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这种按身份来取得酬劳的做法,既不能调动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同工同酬”,让我们充满了无限的期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应该成为《劳动法》的灵魂,让我们在保障自己神圣劳动权利的同时,真正享受到“劳动最光荣”的快乐和幸福。

  这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很多媒体报道、还有社会各界的观点认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拯救了“临时工”,这样的说法是不是准确?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就此评论。

  苏海南: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这次“同工同酬”成为了关键词,既然是关键词,我们就有必要明白什么是“同工同酬”,这其中的“工”和“酬”的内涵是什么?“同工同酬”又体现着怎样的价值取向?苏海南对“同工同酬”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苏海南:同工同酬有一个广义的概念有一个狭义。我们先说广义的,所谓广义的同工同酬是劳动者只要从事同工种劳动或者同类劳动就应该执行相同的工资制度,相同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但是分配结果可以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实际贡献不同,在预先规定的工资区间内有所差别,这是广义的同工同酬。狭义的同工同酬就是劳动者从事同岗位劳动,从事同样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同的劳动技能,并且作出相同的劳动贡献,在这四同的基础上,他们最后所得的劳动报酬也应该是相同的。有些就是简单一定要拿一样的钱才叫同工同酬,这个还是有偏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