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行政许可”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

金智新闻|2013-06-25| 次阅读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从几大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法律归制,其中包括提高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明确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性质、加强处罚力度、增加行政许可规定等等,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使劳务派遣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其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并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另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

  行政许可规范合法经营

  我认为,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有其必要性,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但是该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五十万元的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为了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规定了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取得经营劳务派遣资格的条件、行政许可的程序、许可证的期限及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分立与合并的处理、行政许可的续延等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关于“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这个问题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建议劳务派遣应当实行专营,即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另一种建议是所有经公司法人注册的单位都能申请。最终,规章明确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是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须定时报告

  另外,《办法》还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即设立了劳务派遣单位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等。

  严格执法是关键所在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推出通过加强劳务派遣行政管理,将劳务派遣纳入有效管理的渠道。当然,《办法》正式实施后,严格执法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执法不到位,势必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就是说,在监管不到位的前提下,可能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由于成本较低,在竞争中反而处于有利地位,从而导致遵守法律的企业因为经营成本高而无法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