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劳动关系在制度的轨道上和谐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其追求的是一种动态平衡,而不是一劳永逸,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建立健全一整套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对劳动关系进行动态协调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协调、持续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其追求的是一种动态平衡,而不是一劳永逸,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建立健全一整套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对劳动关系进行动态协调。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从2008年和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两次执法情况来看,劳动合同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些行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依法补偿、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依然严重,特别是滥用劳务派遣的问题尤为突出。正是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的目标任务。这些充分说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还很艰巨。对此,应当切实加大《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和政策,着力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依法加强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真正把《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仅有法律法规的保障还远远不够,因为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都是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开展集体协商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是协调好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关键手段和有效途径,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把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确定为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所应遵循的原则,进一步突出强调了集体协商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做出的明确规定,以及协调劳动关系各方就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做出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协商主体、明确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尽快推动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特别是要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大力推动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两个普遍”的要求,创新组织体制、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应当通过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有效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工会干部在开展集体协商时“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推动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从而以推动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
推动加快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平等协商等原则,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就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政策、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就劳动关系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就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就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统一研究应对措施、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积极推动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及时就劳动关系领域制度性、全局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从宏观层面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机制保障。同时,还应加强研究,不断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形式,提高规格,着力推动尽快将各级三方会议改革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建立健全争议调处机制
推动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预防、疏导干预机制和争议调处机制,加大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争议。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调处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适应劳动争议发展变化趋势,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设,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切实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劳动者表达诉求渠道畅通有序、调解劳动关系矛盾措施及时有效。特别应当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着力健全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参与、企业配合的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妥善应对和处理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简单问题演变成复杂问题、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