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 工伤保险待遇也有三大突破

金智新闻|2012-09-14| 次阅读

中广网北京7月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从7月1号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经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已达2.5亿人,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覆盖人数已达12.5亿,《社会保险法》又将如何更好地保障百姓权益?详细情况,连线中央台记者车丽。

  主持人:首先从人们最关心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说起,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老百姓的权益将会有哪些不同?

  记者:这两个方面简要的说就是,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够15年后享受待遇,而医疗费用推行的是直接结算,这样就避免了个人垫付。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大突破就是放宽了领取条件,过去一直是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这样才可以按月来领取基本养老金,否则就只能一次性领取他个人帐户中累计的资金。

  而现在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额够,15年,这样就能够按月来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中,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目前是省级或者是省级以下统筹的,通俗的说就是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来报销医药费,如果说职工跨省份或者地区的就业的时候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就成了一个难题,而现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两个方面加以了改善,第一个就是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的医药费用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当中,一般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要求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来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这样就方便参保人员来享受待遇。

  第二点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这部法律也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第三人来追偿,这样就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主持人:那么对于很多职工关心的工伤保险有哪些具体的突破呢?

  记者: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也有三大突破,第一个是将现行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的一些费用,比如像住院伙食的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就医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有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那这些就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这样既保证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点是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也就是用人单位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了,那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则从工伤保险基金当中先行支付,然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来追偿。而第三点是规定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说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在这里我还想向大家介绍一下失业保险,相信失业保险也是比较受关注的。从7月1号开始,失业人员将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要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来支付,个人不交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我们关注到,其实社会保险法它涉及到几乎每一个居民的养老、医疗等重大的生计问题,因此说这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细致的社会系统工程,同时它也存在或者说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还有很大的差距,而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则更低,其实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到实实在在的民生保障,还需要做很多细致而艰苦的工作,也有待于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