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落实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全国就业信息联网”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覆盖全国、优质高效”的总体要求,建立部、省、市三级组成的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全国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发布,为各类求职人员免费提供“信息真实、内容完整、岗位有效、查询便利”的就业岗位信息服务。一是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服务全部达到全国统一的规范要求,全面提升信息服务质量;二是以地级城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的联网共享和统一发布;三是建立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实现招聘信息“一点登录,全国查询”,为社会公众提供招聘信息服务,为各级政府掌握就业形势和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服务规范,确保信息服务质量
制定实施《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基础业务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基础业务规范》)和《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数据指标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数据指标规范》),作为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服务的统一规范要求。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依据上述规范,健全本单位招聘信息服务质量保证制度。要按照《基础业务规范》要求,加强信息质量管理,拓展信息服务功能,提高信息服务的整体水平;要根据《数据指标规范》,对所使用的互联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系统)或业务专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网系统)的数据指标进行核对,逐步形成遵循全国统一规范的招聘信息指标体系,为跨地区或全国招聘信息联网奠定基础。
(二)实现省、市信息联网共享,扩大信息服务范围
以地级城市或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招聘信息共享发布平台,实现不同机构间、系统间招聘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全辖区的共享发布。
要以积极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为基础,整合现有专网系统信息资源,建立市级或省级统一的招聘信息公共服务互联网站,支持全市、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际的招聘信息共享发布。要延伸信息网络,做到劳动者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就可以查询全省或全市的招聘信息。要进一步丰富信息服务内容,在发布招聘信息和招聘会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将信息服务范围延伸到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和相关政策信息。要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逐步形成互联网系统发布与服务场所发布相结合、专网系统查询与其他媒介(公告栏、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移动通讯等)宣传相结合的全方位就业信息发布服务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实现全国互联互通
我部建立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全国公共招聘网,域名为www.cjob.gov.cn),分批次逐步实现与全国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间的联网贯通和信息共享(附件3),提供覆盖全国的招聘信息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按批次安排与全国公共招聘网实现联网上传数据(附件4),同时鼓励安排在后续批次的单位创造条件提前联网。首批完成与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统一要求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上传工作,为后续批次单位提供示范。
我部组织开发“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管理系统软件”,包括全国公共招聘网管理系统和招聘信息采集程序。其中,全国公共招聘网管理系统在部端安装,招聘信息采集程序由我部负责在地方联网单位安装。招聘信息采集程序每个工作日定时从地方联网单位获取数据,并上传至全国公共招聘网面向全国进行共享发布。
(四)建立跨地区信息共享对接平台,形成工作合作机制
按照部分地区间劳务对接和人才流动工作的实际需求,以共享招聘信息为基础,搭建一批省际劳务对接和人才交流的工作对接信息平台,推动形成区域性和对接性省际就业工作合作机制。
在我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的基础上,依托全国公共招聘网管理系统或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省际信息共享工作对接平台,支持跨地区流动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工作。
(五)建立信息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根据全国统一的《基础业务规范》和《数据指标规范》,我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招聘信息公共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推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招聘信息的采集、发布、更新和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招聘信息质量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服务范围、信息内容质量、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质量评估主要采用定期质量抽检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并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招聘信息质量评估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步骤
(一)2011年
1.制定全国统一的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基础业务规范和数据指标规范,指导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全国统一要求提供招聘信息服务。
2.建立“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在10月底前实现第一批50个联网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网上传数据,11月中旬开始试验性面向社会提供免费的招聘信息服务。
3.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起草制定本地区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并报我部备案。
(二)2012年
1.第一批和第二批共130个联网地区的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全部实现与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上传数据。
2.各地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工作。
3.组织开展招聘信息公共服务质量评估试点和省际招聘信息共享合作试点工作。
(三)“十二五”末
1.全部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全部实现与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上传招聘信息。
2.全面实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服务全部达到全国统一的规范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我部组成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就业司、规划司、市场司、职业能力司、专技司、事业管理司、农民工司、失业司、信息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和人才中心共同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司,相关单位参加,负责全国相关工作指导,并对各地参加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情况进行定期工作调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保障措施
各地要提前做好招聘信息的数据整理和质量保证工作,与部端联网单位要提前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与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传输数据的技术准备工作,每日批量上传单位要提前做好按规定时间上传数据的人员和制度安排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经费(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可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近期工作
1.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本文件转发给地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省级和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本通知正文及其附件可在中国就业网www.chinajob.gov.cn上下载)。
2.第一批联网地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于9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填报《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单位登记表》(附件5),并及时做好招聘信息的采集、发布、更新、维护和数据上传等准备工作。第二批和第三批联网单位应于2012年2月底前上报《全国公共招聘网联网单位登记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情况,按照本通知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于2012年2月底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我部。
联系方式
电话:010-84208463,84202266,84661167,84215604
传真:010-84201538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