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会与行政平起平坐 职工维权不再“纸上谈兵”
“端老板的饭碗,受企业劳动关系束缚不敢维权”是长期以来,职工对中小型非公企业工会干部,以及工会作为的看法。5月1日,随着《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施行,工会这一“尴尬”的处境将得到有效改善。在即将实施的《条例》中,不但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企业工会的组建和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还明确了企业工会独立于企业行政,与企业行政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为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工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政策亮点
企业设立6个月内建工会
《条例》规定,企业工会组织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条例》还创新性地对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情况进行了制度设计。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做出书面约定,未作出书面约定的,视为劳务派遣工在用工企业参加工会。
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为工会经费
《条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计提工会经费,按规定时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级工会收到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后,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及时拨付给企业工会。这一规定,把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了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制化。
可从社会聘用工作人员
针对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吃人嘴短”的现实尴尬,《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可以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上级工会也可以向企业派驻工会工作人员;为解决企业工会在经济上依附、受制于企业从而带来不敢真正为职工维权的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可自主管理使用经费
为保障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条例》规定了企业工会对其经费、财产的独立所有权和管理权。细化了企业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企业工会自主管理使用经费,工会经费不得为企业提供资金拆借、担保,工会经费、财产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以及企业工会发生合并、分立、撤销后的经费财产处置的原则。
案例分析
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在民事活动中受保障
沈阳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十分严峻,债主逼门。当地法院将工会经费也视为企业的行政财产冻结。工会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维护了工会的合法权益。
分析: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产业、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可否冻结划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二、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账户,与企业经营生产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
制度保障
拒“谈工资”最高罚两万
长期以来,职工对自己每月所得工资的构成有所了解,但对自己所得工资的制定标准却处于“被制定”状态。而面对这个敏感的话题,也一直处于企业老板不愿谈、企业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局面。随着企业工会取得独立自主权后,这一情况将有望得到解决。
《条例》在系统规定企业工会职责任务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赋予了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明确了企业应当就工资分配和调整机制、工资支付等事项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各方声音
企业工会有望一改软弱形象
得知《条例》相关内容后,本报教育部落QQ群和白领印记QQ群中的网友们纷纷展开了热议。对于网友关注的问题,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应科、省总工会巡视员刘水源等相关人士一一作出回应:
质疑
外派人员能否在企业顺利开展工作
一位在私企担任工会主席,又是人事负责人的网友,第一时间听闻《条例》相关规定时,充满疑虑,他表示作为领取老板薪金的工会工作人员,想帮职工“做主”呼吁确实“两难”。“你想,我又要站在员工的立场考虑问题,又要站在老板的立场来招录职工。两边都需要做好,是不是很难。”他介绍说,像他这样又是工会负责人又是企业人事负责人的职工,在私企里还很多。
此外,他也充满担忧地表示,外派的工会人员能否在企业里开展工作也有一定难度。如何真正确定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受外界干扰的地位,才有实现《条例》美好愿景的可能。
回应:《条例》中对企业工会主要负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我省对工会工作者进行了职业化探索,但尚处起步阶段,除面向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外,还可由上级工会向下级派驻工会工作人员,相当于负责企业工会工作的“职业化经理”。同时《条例》还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也采取了法律保障措施。目前,曲靖、玉溪、大理已进行了尝试。
认可
工会今后不再是发水果搞慰问了
一网友认为,企业工会长期以来留给大家的印象,就是组织职工搞文体活动、发水果礼物、慰问节假日坚守岗位的职工。随着《条例》的实施,今后企业工会将可以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了。
回应:随着《条例》的实施,以往企业工会留给职工“过分软弱、个性不鲜明”的情况将得到改善。《条例》在突出了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组建保障和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的领导指导等职责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劳动权益、经济利益等。
观点
企业与工会界限得到明确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认为工会是职工实现自身权利的有利平台,而以前,工会的存在有许多现实问题,如工会属于企业的一部分,工会人员的工资由企业发放,工会对企业的过度依赖,势必影响了工会代表职工行使权利的可能性。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利于增加工会的自主权、主动权,在监督企业的同时将与企业的裙带利益关系进一步明确并划清,为保障工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也是为积极发挥工会在争取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有利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