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以平均工资为基数

金智新闻|2012-09-14| 次阅读

近日,浙江省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对象包括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