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劳务派遣能否彻底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

金智新闻|2013-07-08| 次阅读

从7月1日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其中有关劳务派遣的严格规范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劳务派遣工将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从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一般”不代表“必须”,只是一种倡导,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而究竟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法律中缺少清晰的界定。

2011年10月底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认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比较突出;不少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较低,难以履行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力较低。

在这种背景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同时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含义。

此外,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毋庸置疑,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进步意义值得肯定。同工同酬作为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里就已写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外,相比原来的规定,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的这一限定,有利于减少劳务派遣不分行业、不分岗位、不限时间的泛滥使用。”时福茂表示,“临时性界定为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是比较清晰、可操作的,但辅助性岗位和替代性岗位,相对难以准确界定,容易被钻空子,实践操作起来存在困难。

“比如说,报社的编辑记者是主营业务岗位,那么财务、行政就都是辅助性岗位吗?不少企业领导不从事主营业务,是否也是辅助性的?”时福茂认为,“辅助性”将导致绝大多数岗位都可以适用劳务派遣,而且辅助性岗位也是许多企事业单位需要的、长期存在的岗位,仅因为它是非主营业务就可以使用派遣工,也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