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将全面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金智新闻|2012-09-15| 次阅读

海南省各地正抓紧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除海口市已开始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外,其他市县将于近期开始发放。这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取代以往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近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停止使用。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据悉,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可申请税收减免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持减免税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另外,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可申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一)“4050”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六)完全失地农民;(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录用之日起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15天内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