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智新闻|2012-09-15| 次阅读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 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原则上与其失业前参加的失业保险统筹范围一致。参加省直失业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是驻沈的用人单位,参加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即自办理失业登记并经审核同意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其失业前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领取失业金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期间需要就医的,须事先到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见附件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就医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医疗保障卡生效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办理报销事宜。

   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和申请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填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见附件2),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集中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最迟不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申领手续次月的上半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人员名单和缴费金额,每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划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指定账户。所支付的参保费用,暂列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须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我省医疗保险异地流动人员关系接续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标准,将核定的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之间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认真做好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过渡工作。对其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建立个人账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对其中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已缴纳当月或此后数月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领取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此期间多缴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各市研究办法,妥善加以处理。

   十、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略)

   2、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略)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