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七年因无编制遭辞退 人社部门建议劳动仲裁

金智新闻|2012-09-15| 次阅读

10月18日,谯城区颜集镇一位村民向记者反映,他做了7年的农电工,每月工资300元钱,如今突然因“没有编制”被供电所辞退,还未给予任何补偿。采访中,供电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从未聘请过他”。 10月18日,谯城区颜集镇一位村民向记者反映,他做了7年的农电工,每月工资300元钱,如今突然因“没有编制”被供电所辞退,还未给予任何补偿。采访中,供电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从未聘请过他”。

  市人社局表示,这起纠纷存在劳动争议,建议其提请劳动仲裁。

  工作七年被辞退

  蔡建廷今年44岁,是颜集镇温集村的村民,因村子离集镇较远,2003年上半年,颜集供电所聘请他做收费员,负责收取该村的电费(查询 营业网点)。因表现突出,他被供电所聘为专职电工,负责温集村和崔楼村两个台区,除收取电费(查询 营业网点)外,还负责电路的维护等工作。

  蔡建廷说,作为农电工,他的工资很低,一开始每月只有130元,两个月后涨到260元,后来又涨到300元,但他并未因工资少而感到不满。“我是个农民,他们给多少咱就要多少呗!比没有强。”蔡建廷说。

  之后,颜集供电所合并到了五马供电所。2010年年底,蔡建廷被供电所所长喊到办公室,告诉他,他被辞退了,理由是“你不在编”。工作了7年,就这样被辞退了,供电所没有给予他任何补偿,这让蔡建廷很痛心,由于当时家里出了一些事情,他直到现在才想到要向供电所讨个说法,希望能获得一些赔偿。

  “我有合同和工作证”

  “我有合同和工作证。”10月18日下午,蔡建廷拿着这些材料找到了记者。“这两样东西可以证明我在供电所工作过。”蔡建廷说,他2006年至2008年的三年时间里,与供电所签过三次合同。

  记者看到,蔡建廷的工作证上写着“亳州颜集供电所,姓名:蔡建廷,岗位:专职职工,工号:025”。而他手中的两份“合同”,一个是“2006年颜集供电所安全责任书”,一个是“台区管理、抄、收电价管理岗位合同书”,两份材料下面“颜集供电所负责人”后面署名均为“黄红建”。蔡建廷说,黄红建当时是颜集供电所的所长。

  随后,记者为此事咨询了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涛。孙律师说,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次以上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该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被辞退,用人单位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做出的辞退决定无效,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要给予劳动者一定赔偿的。现双方发生纠纷,建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建议提请劳动仲裁

  10月19日下午,记者致电五马供电所,供电所工作人员范宗元(音)说,他们从未聘请过蔡建廷,也未与其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对于他被辞退一事他们一概不知。至于蔡建廷手中材料上前任所长的签字,范宗元说:“谁签的谁负责。”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在见到蔡建廷带来的材料后说,这些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因这一纠纷存在劳动争议,该工作人员建议蔡建廷向谯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