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制”何时“同酬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劳务派遣滥用

金智新闻|2012-09-15| 次阅读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徐硙 华春雨)“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完全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下午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报告,审议过程中,胡彦林委员提出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得到与会委员普遍关注,“同工同制”何时能够“同酬同权”这个问题被委员们频繁提及。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职工权益、提升中国企业的用工管理水平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不过,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陈斯喜委员曾参加两个省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他说,从检查的情况看,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的现象,“许多劳务派遣工的使用都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很多都在主要或长期性的岗位上”。

  金硕仁委员表示,劳务派遣的滥用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存在着生产一线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一些企业的劳务派遣工占职工的比例近50%,使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受到严重影响。

  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普遍认为,劳务派遣被滥用,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委员们表示,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低于所在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一半,甚至更低。

  陈斯喜表示,劳务派遣工使用过滥,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使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也导致劳务派遣工得不到足够重视,很难得到应有培训,职业发展空间很小。

  “总体来讲,劳务派遣工不管是非公企业使用还是国有企业使用,滥用以后都是弊大于利的。”陈斯喜说。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委员们集中提出了抓紧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并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和管理的建议。

  郑功成委员说,应该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明确劳务派遣的确切含义及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单位其实更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应该强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确保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具备保证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各种权益的资质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