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2号)

金智新闻|2012-09-16| 次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更好地服务民生、促进就业,在总结几年来组织开展全国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我部决定2012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活动总体安排

  2012年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要紧紧围绕“服务民生、促进就业”主题,紧密结合“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以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解决困难人员就业问题为重点,联合有关部门、团体,继续组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5个全国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落实就业和人才政策,促进充分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

  各地在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活动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增设地区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满足当地各类重点群体的就业需求。

  二、全国性专项活动安排

  (一)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以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对象,联合残联组织共同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突出“援助到人、服务到人、政策到人”的基本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的就业难问题。

  (二)2012年1月至3月,以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为重点对象,联合工会、妇联等团体共同开展“春风行动”,突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人岗对接成功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缓解企业“招工难”问题。

  (三)2012年5月下旬,联合教育部门、总工会和工商联组织,以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进城农民工和就业困难群体,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为民营企业用人和劳动者求职搭建平台。

  (四)2012年8月,以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突出登记管理到位、跟踪服务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的总体要求,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五)2012年11月下旬,以2013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突出宣传和引导,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

  各项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工作要求,我部将另行发文部署。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就业工作“十二五”规划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2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工作计划,统一组织,抓好落实。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专项活动作为本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任务和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按照每个专项活动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活动内容、责任单位和工作目标,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各地要提前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有关规定,将专项活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项活动所涉及的工作资金和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活动的组织要力戒形式主义,简化或取消启动仪式,把精力集中在搜集岗位信息、组织招聘活动、开展就业服务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活动工作的指导,对进展情况及时调度,适时开展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按规定上报本地区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我部将在各地开展全国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调研,并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