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力争3年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
金智新闻|2012-09-16|第 次阅读
日前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今年到2014年,我市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今后,每年3月至5月,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行动”,并将3月份定为“要约行动月”。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地方工会或行业(产业)工会通过发送特别提示函等形式督促推动。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企业,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为解决职工缺乏相应的协商能力“不会谈”的状况,《意见》要求,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或应邀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据介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一般从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及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
为督查集体合同全面履行,《意见》规定,人社部门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基本准入条件。
此外,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不得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